精准施策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支持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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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9月25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开展情况,并公布4起典型案例。

新乡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任春平介绍,新乡两级法院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司法办案理念,聚焦与司法工作紧密联系的“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三项指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围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要求,主动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服务举措、提升司法效能,扎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制定出台一系列服务

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制度文件和工作措施

先后研究制定出台多项制度规定,指导基层法院贯彻穿透式审判思维,破解审判突出难题,维护裁判尺度的稳定性和统一性。特别是新冠疫情期间,及时组织专业法官编写“企业复工商事纠纷风险防范解答”,助力企业防范疫情期间面临的商事合同纠纷以及复工复产后的合同履行风险。

结合“送法六进”等活动

深入辖区企业走访调研

进一步征求辖区企业的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等专题培训,增进其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建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依法及时高效审理涉企纠纷,为辖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充分发挥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在更高水平上践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题,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提升审判质效和服务质量

自年以来,新乡中院共审结五类案件(金融借款、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委托合同、承揽合同)件,涉案标的九亿九千万余元。新冠疫情期间,新乡中院通过云庭等互联网方式开庭审理件,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支持和实现,为助力企业发展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一是出台措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先后出台了《民间借贷案件突出问题治理的若干意见》、《新乡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等制度规定,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促成银企双方共渡难关。特别是对因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暂时困难的企业,积极组织银企双方通过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方式,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二是强化善意执行理念,慎重实施强制措施。出台了《执行实施案件办理流转规程》、《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流转规程》等规定,对暂时困境企业,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并通过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努力做到不中断资金往来,不影响生产经营,不扩大负面影响,以时间换空间,保障企业持续稳定经营。特别是疫情期间,出台“支持保障企业渡过疫情难关”十项措施,对被执行人企业采用“活查封”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对非因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观恶意,仅是因疫情及市场问题而负债被执行的,暂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

三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发布《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切实承担起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深化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和多元化解机制改革,将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到卫滨区法院集中管辖,并与市场监管、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协作,成立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中心,综合运用行政执法、诉前调解、民事速裁等多种方式,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多元化的司法服务,切实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司法方式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成本。

四是完善企业诉求反映和权益维护机制。通过热线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的基础上,设立了营商环境督办专线,积极与工商联、各地商会、联合会沟通,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的渠道,对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实行专人负责,规范管理、及时回应民营企业诉求。

典型案例

01

案例一:某集团公司与某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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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在海南承包项目,将其中的劳务施工部分分包,某工程公司中标后,委托其员工作为代理人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合同总价款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截止年11月19日,某集团公司给付某工程公司工程款.4万元,因某工程公司拖欠其员工工资,致使其员工停止施工,造成不良影响。后某集团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代理人就清欠农民工工资达成执行方案,某集团公司为某工程公司向其员工垫付工资一百四十余万元。

裁判结果

关于员工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否应该由某工程公司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中,某工程公司出具了明确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授权其员工以公司名义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劳务分包协议落款承包人处盖有某工程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因此,在委托期限内,代理人以公司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某工程公司发生效力。此外,某集团公司通过网络转账、承兑汇票转让背书等方式,向某工程公司付款。某工程公司自称对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组织以及工人工资发放一概不知情的事实,难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某工程公司对员工的委托授权虽然限定在年10月2日之前,但防腐项目在年10月2日之后仍在继续施工,某工程公司并没有通知某集团公司终止对员工的授权并更换新的委托代理人,某集团公司也按工程进度向某工程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善意地履行了劳务分包协议中的主要义务,因此某集团公司有理由相信员工有权代理,员工的代理行为始终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某集团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协议,某工程公司返还某集团公司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一百四十余万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承认与保护外表授权,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动态交易安全,保护民事主体对基本交易规则的正常预期,维护安全的市场交易秩序,体现两级法院依法高效及时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履行“两个行动”,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02

某农村信用社与某金属公司、某焊接

材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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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1月10日,某金属公司向某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申请金额元。同日,某农村信用社(贷款人)与某金属公司(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用途购热轧带钢;由某焊接材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同日,某金属公司向某农村信用社提交其与某水泥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一份,并提交受托支付申请,主要内容为,申请某农村信用社将贷款资金自某金属公司账户划转至某水泥公司。同日,某农村信用社依据某金属公司受托支付申请,向某水泥公司支付元。借款到期后,某金属公司未偿还借款。某农村信用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某金属公司与某农村信用社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借款的借款用途为购买带钢。但某金属公司向某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时,申请将案涉贷款直接支付给某水泥公司,并向某农村信用社提交了其与某水泥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上述事实可以证明某农村信用社对某金属公司贷款用于购买水泥是明知的,某农村信用社在明知某金属公司贷款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仍向某金属公司发放贷款,双方存在合意改变借款用途的行为。因某金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为:滤清器冲压件生产销售、钢材、金属材料、金属制品销售,其购买带钢属于经营过程中的合理采购范畴,而某金属公司购买水泥不属于其主营范畴,明显加重了保证人的风险,属于对借款合同的重大变更,某农村信用社、某金属公司有义务向保证人说明并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但某农村信用社未取得某焊接材料公司的书面同意,故某焊接材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办理,是新乡中院贯彻落实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为优化提升全市营商环境做出贡献的一个体现。

本案涉及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未经担保人同意,擅自变更借款用途,明显加重担保人的风险,使得担保企业的存续受到严重影响。金融庭对该案件进行严格审查,认为金融机构的行为违反担保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担保企业不承担担保责任。该案件减轻了企业负担,在法律层面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03

某银行与新乡某酒店等金融

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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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3月,驻新某银行将新乡某酒店诉至法院,称该酒店未能按时还本付息且存在其他危及债权的风险,要求与新乡某酒店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新乡某酒店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5亿余元及利息,同时要求抵押人、各保证人承担抵押、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受理该案后,负责审理案件的新乡中院金融审判庭敏感意识到,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涉诉企业众多,一方面贷款逾期可能对银行造成较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被诉企业主要系酒店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当前还本付息可能确实存在困难,一旦被诉企业账户被冻结则可能影响多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因此对本案处理应当保持审慎态度。为此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谨慎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阶段,金融审判庭即与某银行协商仅对被诉企业的抵押物及相应不动产进行查封,避免冻结被诉企业的银行账户,影响企业复工复产。

二是加大力气化解纠纷、妥善解决矛盾,力争实现“稳金融、稳就业、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的“稳”“保”目标。金融审判庭就本案确定了下大力气调解的主基调,仔细研判案件,综合各方诉求,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先后多次听取各方诉求,认真研究各种调解方案的优劣点,反复修正,为提升调解效果、凝聚各方力量,金融审判庭还邀请市金融局共同参与调解。

最终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在不解除抵押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下,自愿达成延期还款协议。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处理,是新乡中院在审理涉疫情案件中,坚持聚焦“六稳”“六保”,主动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助力企业发展的又一重要体现。

本起案件涉及借款金额较大,如处理不好则会影响贷款银行的风险控制;同时,被诉企业又为酒店行业,涉及就业岗位众多,且酒店行业又系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如通过判决结案则会导致案件迅速进入执行程序,企业无法继续正常经营,数百名员工生计问题难以解决。为妥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金融审判庭在保全阶段谨慎采取保全措施、在审理阶段积极组织多方调解,最终通过调解,在确保某银行的相应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下,极大缓解了新乡某酒店还款压力,使其卸下“包袱”投入经营,双方达到互惠双赢,体现了特殊时期人民法院支持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主动作为。

04

某公司申请执行某制药厂、

某医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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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公司申请执行某制药厂、某医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某制药厂偿还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某公司对某制药厂名下已办理抵押的十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医药公司对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在某公司行使抵押优先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某制药厂并未如期履行法院判决法律义务,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省高院指定由新乡中院执行该案件。新乡中院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认真查阅卷宗发现,如果直接将某制药厂抵押的土地房产进行拍卖,案件虽能执结,但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一大批职工将会失业,同时对当地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执行法官从大局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牢牢把握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偿还数额及利息的计算和偿还方式存在分歧争议的焦点,及时约见双方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反映的诉求。经过多次对双方当事人以法律为依据、以情、理为突破口,并结合当事人现状、履行能力等方面进行耐心调解,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债务的协议。年2月28日,被执行人某制药厂如期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疫情期间,新乡中院通过手机终端设备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减少疫情传播危险,顺利将纠缠双方十余年的案件执结。当事人由衷感谢新乡中院的耐心工作,结清了执行标的,促成案件和解,挽救了一个企业,打开了十年心结,对新乡中院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给予高度赞扬。

典型意义

执行法官从善意执行的角度出发,顺利执结该案件,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的认同,同时也增强了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营商环境改善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新乡中院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法院、省委、省法院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聚焦重点工作关键环节,突出问题导向、工作导向和结果导向,切实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抓实抓细,精准服务“六稳”“六保”,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推动全市经济迈上高质量发展的快车道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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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精准施策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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