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商品、重点市场治理,积极发挥行政执法震慑力,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珠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现向社会公开我市年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域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领域典型案例。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域案件
珠海市香洲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案
珠海市香洲某建材经营部销售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10mmHRB、生产日期/批号/编号:年09月28日/2A)产品,在年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抽查检验中,产品质量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年3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年3月12日(货物到达香洲某建材经营部的时间为年3月13日的下午)向揭阳市榕城区某建材经营部的业务人员邱某某购进标称“广东中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为10mmHRB,生产日期/批号/编号为年09月28日/2A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14.43吨。进货后,当事人将该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销售到珠海及中山坦洲需要这种钢材的散户,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元。至案发时止,共销售了1.吨。
年3月18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市开展建筑用钢筋专项清查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对该经营部库存待售的12.吨上述该型号/批号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实施查封(年4月6日予以扣押),并委托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实施执法监督抽查检验。年03月22日,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执法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号:CBJC),检验结论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年3月31日,当事人收到了由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执法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号:CBJC),并表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元,没收违法所得.23元,没收不符合标准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12.吨。
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科
编辑:珠海市场监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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