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年31号公告,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税则号列项下产品时,“正方形截面的”商品编号应填报10;“其他不锈钢半制成品”商品编号应填报9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年12月20日
海关总署关于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pdf
监制/陶永
审校/刘畅
编辑/雷煦
美术编辑/卫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