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2000余万元烟台通报一批民生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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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9月28日讯无证生产、虚假标注商标苹果醋;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葡萄酒;非法充装报废气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卤蛋;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商业用电、重复收取电梯使用费、上料费、门禁使用费、强制服务并收取燃气保险费……

今年5月,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正式启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10类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机构“乱收费”;翻新“黑气瓶”;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生产销售劣质水泥;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等领域违法虚假广告等,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曝光发生在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在此次“铁拳”行动中,烟台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力度,查处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现公布如下:

一、烟台市非常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厂名厂址“山寨”苹果醋案

年7月14日,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烟台市非常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并虚假标注生产厂名厂址“山寨”苹果醋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苹果醋原浆瓶)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7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元,合计罚没款.78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大量投诉,反映该辖区内的烟台果木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苹果醋的问题,但实地核查未找到该企业。该局执法人员通过购买产品发现产品发货地:烟台市莱山区。烟台市局了解案情后,调度蓬莱区局和莱山区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通过蹲守循线,追查到苹果醋生产单位。经查,烟台市非常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莱山区午台村和南塂村交界处,生产条件非常简陋,在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为刻意逃避检查,在其生产的产品标签上虚假标注未经登记注册的山寨厂名:烟台花木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5月在标签上又把生产商改成了委托商),又通过在异地(蓬莱区)办理的销售单位:烟台果木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和拼多多网店上进行销售。自年4月至检查之日,当事人共计生产苹果醋原浆产品瓶,涉案货值元,获利.78元,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国家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真实的厂名、厂址是合法食品的必要条件,也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保障消费者食品质量安全,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中各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打严惩,绝不手软!

二、烟台开发区华达钢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HRBE(12mm)热轧带肋钢筋案

年1月,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烟台华达钢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钢筋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4.15万元、没收不合格钢筋38.吨的行政处罚。

前期,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接到市局转交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单》称“烟台华达钢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查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HRBE(12mm)热轧带肋钢筋共38.吨,销售给烟台某宾馆2.吨,其余未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召回了已销售的钢筋。开发区分局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生产的该批不合格钢筋38.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使用5根40kg)进行了查封,其货值金额为.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钢筋是重要的施工建筑原材料,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国家对建筑钢材的规格、质量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不合格钢筋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影响工程质量,为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更有可能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这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该铁拳出击,予以严惩。

三、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口市贝博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3C认证的婴儿爬爬垫案

年8月11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贝博氏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3C认证的婴儿爬爬垫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5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抽查发现:淮南乐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龙口市贝博氏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XAZ-婴儿爬爬垫产品标签标示信息与其取得3C认证不一致。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龙口市贝博氏商贸有限公司未经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规格型号为XAZ-婴儿爬爬垫,涉案货值元,违法所得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涉案产品属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且使用人群为儿童,是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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