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财会[]20号)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钢铁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钢铁企业,其他钢铁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的钢铁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的企业,一般包括炼焦、烧结和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或至少包括炼铁、炼钢和轧钢之一的部分工序。
三、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钢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成品钢材,以及其他可作为产品对外出售的半成品。
四、钢铁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置成本中心。
(三)以成本中心为基础,归集成本费用。
(四)对成本中心成本费用进行分配和结转,计算产品成本。
具备条件的钢铁企业,可以采用基于工序的作业成本法进行核算。
五、钢铁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六、钢铁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品成本核算的组织和管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
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应当以生产工序为基础,以相应工序产出的产品为核算对象,通常包括炼焦工序产品、烧结球团工序产品、炼铁工序产品、炼钢工序产品和轧钢工序产品等。
一、炼焦工序产品,主要包括全焦、煤气等。
二、烧结球团工序产品,主要包括烧结矿和球团矿。
三、炼铁工序产品,主要包括炼钢生铁和铸造生铁。
四、炼钢工序产品,主要包括连铸钢坯和模铸钢锭。
五、轧钢工序产品,主要包括各种成品钢材。
六、辅助工序产品,主要包括自制耐火材料、冶金配件和备品备件,燃料和动力,内部运输、化验检验、检修劳务等。
第三章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一、产品成本项目
钢铁企业产品成本项目主要包括: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是指为生产产品直接投入的构成产品实体的物料。
(二)辅助材料,是指为生产产品投入的不能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物料。
(三)燃料和动力,是指生产过程中耗费、成本归属对象明确、一次性耗费受益的能源介质。
(四)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
(五)制造费用,是指以成本中心为基础,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二、产品成本费用要素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费,是指为生产产品投入的原料及主要材料的成本。原料及主要材料费主要包括投入的铁矿石、铁水、生铁块、废钢、铁合金、钢坯、钢锭、用于再加工的钢材、锌、锡、有机涂料等成本。
(二)辅助材料费,是指为生产产品投入的辅助材料的成本。
辅助材料费主要包括投入的皮带、耐火材料、熔剂、电极、轧辊、酸碱类、油脂类、包装材料等成本。
(三)燃料和动力费,是指为生产产品耗用燃料和动力发生的费用。燃料和动力费主要包括耗用的煤炭、焦炭、助燃剂,以及风、水、电、气等费用。
(四)人工费,是指为生产产品向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人工费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及各项津贴、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商业人身险、其他劳动保险及劳务费等。
(五)折旧费,是指为生产产品使用的生产装置、厂房、附属机器设备等计提的折旧。
(六)运输费,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运输服务发生的费用。
(七)维护及修理费,是指为维持产品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设施设备原有的生产能力,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维护及修理费主要包括材料费、修理工时费、备品备件费等。
(八)财产保险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向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投保的各项财产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九)办公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发生的文具费、邮电费、通讯费、印刷费等办公性费用。
(十)差旅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职工因公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出差补助等。
(十一)会议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召开或参加会议发生的费用。
(十二)外委业务费,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委托外部单位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
(十三)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耗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的摊销。
(十四)租赁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租入的各种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出租方的租赁费用。
(十五)机物料消耗,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未作为原材料、辅助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的一般性材料支出。
(十六)劳动保护费,是指为生产产品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防护等发生的费用。
(十七)排污费,是指为生产产品负担的排污机构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等所发生的费用。
(十八)信息系统维护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所发生的运行维护费用。
不能列入以上各项成本费用要素的项目,列入其他费用。
第四章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钢铁企业一般按照成本中心,分别成本项目,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一、成本中心的设置
钢铁企业通常按照生产工序设置成本中心,也可以按照车间(部门)等生产管理单元设置成本中心。
二、产品成本的归集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原料及主要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采用加权平均等方法结转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
(二)辅助材料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辅助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根据工序实际消耗量或预计可使用寿命计算其成本。
(三)燃料和动力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外购或自产燃料和动力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根据相关数据确认其消耗量并计算其成本。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自产燃料和动力,在辅助部门之间按照交互分配等方法分配后,按照各燃料和动力产品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四)直接人工成本的归集。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人工成本,直接计入基本(辅助)工序生产成本。
(五)制造费用的归集。
为组织和管理产品生产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六)回收物料、能源冲减成本。
生产过程产生的高炉返矿、高炉水渣、转炉钢渣、锭坯切头切尾、轧制氧化铁屑、剪切边角料、报废锭坯材等回收物料,返焦粉、煤气、蒸汽、循环水、余热发电、压差发电等回收能源,应当按照其价值冲减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原材料成本、燃料和动力成本等,回收物料、能源的价值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如回收物料、能源无法明确归属至产品的,可按照成本核算对象的实际产量或根据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分析确定的适当比例对回收物料、能源的价值进行分配后,冲减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
三、产品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一)制造费用的分配和结转。
成本中心发生的制造费用按照费用要素归集后,月末全部分配转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钢铁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一般采用生产工人工时、机器工时、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产品产量等为基础对制造费用进行分配。制造费用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辅助生产成本费用归集后,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将提供的劳务和产品分配到各受益对象。各辅助部门之间相互提供辅助产品或劳务的,按照交互分配等方法进行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
(三)产成品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根据钢铁企业生产工序连续生产、顺序加工的特点,产品成本计算一般采用“逐步结转分步法”。
基本生产工序的产品成本,按照向下游工序的实际运送量和实际成本,分步结转为下游工序在产品、半成品和产品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工序的产品和劳务,按照输入使用单位的实际数量和实际成本,结转为使用单位的燃料及动力等成本。基本工序生产成本费用归集后,根据产成品和半成品的产量,计算商品产品总成本和各产品品种单位成本。
钢铁企业按照标准成本、计划成本、模拟市场价等非实际成本结转产成品成本的,应当在每月末汇总实际成本与非实际成本的差异,按受益原则分配至各工序的相应成本项目。
炼焦工序和含有伴生(共生)金属的冶炼工序以联产品为对象进行成本核算。炼焦工序一般采用“系数法”在全焦、煤气和焦油等产品中进行成本分配;含有伴生(共生)金属的冶炼工序一般采用“系数法”在钢铁产品和伴生(共生)金属产品中进行成本分配。“系数法”计算方法如下:
1.某产品成本积数=某产品成本系数×产品产量;
2.某产品总成本=某产品成本积数÷全部产品成本积数之和×全部商品产品总成本;
3.某产品单位成本=某产品总成本÷某产品产量。
联产品系数的确定,一般以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结构、产品收率和市场价值为基础,采用经济比值法等确定。联产品系数的确定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期末,将产成品成本按照产品品种进行结转。
四、作业成本法下产品成本的归集、分配及结转采用作业成本法的钢铁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成本核算。
(一)工序系统及作业划分。
钢铁企业工序系统及作业通常可以划分为:
1.铁前系统。
铁前系统,是指包括炼铁及其上游各主要工序的生产系统,主要包括炼焦、烧结和球团、炼铁。
2.钢后系统。
钢后系统,是指包括炼钢及其下游各工序的生产系统,主要包括炼钢、浇铸、热轧、冷轧、涂层、镀层、焊管工序等。
炼钢工序划分为粗炼、精炼等作业(如需要,也可将铁水预处理设为作业);浇铸工序按照工艺划分为连铸或模铸作业;热轧工序划分为加热、热轧、精整、包装等作业;冷轧工序划分为酸洗、冷轧、热处理、涂镀、精整、包装等作业。
3.辅助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是指为生产主流程提供辅助产品和劳务的生产单位,主要包括电力、燃气、水、运输、修理等。根据管理需要,辅助生产系统可依据服务内容和性质设置相应的作业。
(二)作业成本的归集、分配及结转步骤。
1.根据生产过程划分工序系统和作业。
2.分析各作业设施、组织机构及业务类型与作业过程的关系,确定各作业过程对应的作业单元。
3.将各作业单元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上游工序结转到本工序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归集到对应的作业过程,形成作业成本。
4.将作业成本直接归集或按照受益原则分配到对应的成本中心。
5.将各作业过程归集的生产成本在各产品间按照受益原则、采用当量系数法等进行分配。
6.按照各产品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分配的作业成本,计算各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并据此结转产成品成本。
(三)辅助作业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钢铁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辅助作业成本进行分配后计入相应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1.水、电部门发生的费用,形成水、电等辅助产品成本,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用水、电量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2.运输部门、车管部门发生的费用,形成相应运输成本,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运输工作量(台班、车次等)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3.维修部门、准备部门发生的费用,形成相应服务成本,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服务量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五、特殊项目成本的确认
(一)副产品成本。
副产品,是指钢铁企业在同一生产过程中,使用同种原料,在生产主产品的同时附带生产出来的非主要产品。一般采用可变现净值、固定价格等方法确定成本,从主产品成本中扣除。
(二)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是指钢铁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
季节性停工、修理期间的正常停工费用在钢铁产品成本核算范围内,应当计入钢铁产品成本;非正常停工费用应当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附:钢铁产品生产流程
钢铁产品生产过程一般分为长流程和短流程。长流程即高炉转炉流程,是以铁矿石为主要原料,通过人工造块、高炉炼铁、转炉炼钢以及轧钢等工序生产钢材的过程。短流程即电炉流程,是以废钢、生铁、直接还原铁等为原料,通过电炉炼钢、轧钢等工序生产钢材的过程。各工序的中间产品,一般用作下道工序的原料。但有的中间产品,如生铁、钢坯、热轧材等,也可作为成品出售。
一、原料取得和配料
钢铁企业购入铁矿石、焦煤、焦炭、铁合金、废钢等原料,一般经过装卸作业,存入原料库(场)。投入生产之前,有些原料需加工整理,例如,对成分不同的铁矿石进行混匀作业,有的废钢需要分拣、切碎作业等。
二、人工造块
粉状铁矿石不能直接入炉炼铁,须通过烧结或球团等工艺使之成块,以提高其在高炉中的透气性。
(一)烧结工艺,是指在矿粉中掺入煤粉、焦粉及石灰等,混匀后在烧结机上点火燃烧,使矿粉熔结成块,经破碎、筛分,制成烧结矿的生产过程。
(二)球团工艺,是指将矿粉掺入粘结剂造球,送入回转窑或竖窑焙烧,生产出球团矿的生产过程。
三、炼焦
焦炭是高炉炼铁的主要燃料和还原剂。长流程钢铁企业有的通过炼焦自产焦炭炼铁,有的通过外购焦炭炼铁。
炼焦,是指将主焦煤与其他配煤混合装入焦炉,在隔绝空气条件下高温干馏,通过热分解、结焦,产出焦炭、焦炉煤气和粗焦油等的生产过程。焦炉煤气可用作钢铁生产工艺所需能源及发电。焦炉煤气和粗焦油可进一步深加工为其他化工产品。
四、炼铁
炼铁,是指在高温状态下煤炭中的一氧化碳从铁矿石中夺取氧,将铁矿石还原为生铁的生产过程。炼铁主要有高炉法和非高炉法(包括直接还原、熔融还原)两类。
五、炼钢和浇铸
炼钢和浇铸通常设在同一生产区域,其中炼钢是将铁水、废钢等含铁原料和合金元素转化为合格钢水,浇铸则将钢水凝结为固体。炼钢主要有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两种工艺;浇铸方式主要为连铸,少量为模铸。
(一)转炉炼钢,是指将铁水、废钢等含铁原料及石灰石等辅助材料装入转炉,通过吹氧等作业去除铁水中多余的碳和其他杂质,加入不同铁合金,生产出不同化学成分的合格钢水的生产过程。
(二)电炉炼钢,是指以电力产生热能熔化废钢等含铁原料,用吹氧去除杂质,加入铁合金,生产出合格钢水的生产过程。有铁水供给条件的电炉炼钢厂,通常加入一定比例的铁水,以降低电力消耗。
(三)钢水精炼,是指对钢水纯净度和化学成分要求较高的钢种,通常需要采用精炼设备,对钢水进行脱气、去除有害杂质和调节化学成分及温度的生产过程。
(四)连铸,是指将合格钢水连续注入连铸机结晶器,使钢水逐渐凝结固化,输出连铸钢坯的生产过程。依截面不同,连铸坯分为板坯、方坯、矩形坯、圆坯等类型,分别用于轧制不同品种的钢材。
(五)模铸,是指将钢水浇入事先制备的铸模,使之凝固成为钢锭的非连续浇铸的生产过程。模铸钢锭一般需经开坯作业,才能用于轧制钢材。
六、热轧
热轧,是指将钢坯经加热炉加热到适当温度,利用轧机上轧辊的压延作用,将钢坯轧制成各种形状钢材的生产过程。
七、冷轧及延伸加工
冷轧及延伸加工,是指将热轧钢材在常温状态下进一步加工,以达到用户所需的状态和性能的生产过程,主要包括冷轧、压制花纹、涂镀层、剪切、焊管、冷弯、拉拔、抛光等。
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的通知财会[]21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7号),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现予印发,自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煤炭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煤炭企业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
财政部
年9月30日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财会[]21号)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煤炭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煤炭企业,其他煤炭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的煤炭企业,是指主要从事煤炭开采或洗选加工的企业。
三、本制度所称的煤炭产品,是指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原煤、洗选煤等。
四、煤炭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置成本中心。
(三)以成本中心为基础,归集成本费用。
(四)对成本中心成本费用进行分配和结转,计算产品成本。
五、煤炭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六、煤炭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品成本核算的组织和管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
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煤炭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应当以煤炭产品为核算对象,具体包括原煤、洗选煤等。
一、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毛煤,是指从地上或地下采掘出来的、未经任何加工处理的煤炭。
二、洗选煤,是指经过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精煤,是指经过分选获得的高质量煤炭产品。
中煤,是指在分选过程中获得的中间质量煤炭产品。
煤泥,是指在分选后获得的低质量煤炭产品。
煤矸石,是指在开采煤炭过程和洗选煤炭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在成煤过程中与煤伴生的一种含碳量较低、比煤坚硬的黑灰色岩石。其中,对外销售或自用的洗矸石作为洗选煤过程中的副产品。
第三章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一、产品成本项目
煤炭企业产品成本项目主要包括:
(一)直接材料,是指为生产产品直接投入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
原料及主要材料,是指为生产洗选煤产品投入的构成产品实体的物料。
辅助材料,是指为生产产品投入的不能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物料。
(二)燃料和动力,是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成本归属对象明确、一次性耗费受益的各种燃料,以及电、风、水、气等动力。
(三)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
(四)制造费用,是指以成本中心为基础,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主要包括车间管理人员的人工费、折旧费、折耗及摊销、安全生产费、维护及修理费、运输费、财产保险费、外委业务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租赁费、机物料消耗、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排污费、信息系统维护费等。
二、产品成本费用要素
煤炭企业产品成本费用要素主要包括: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费,是指为生产洗选煤产品投入的入洗原煤等的成本。
(二)辅助材料费,是指为生产产品投入的辅助材料的成本。辅助材料费主要包括投入的木材、支护用品、火工产品、大型材料、配件、专用工具、自用煤、劳保用品、建工材料、油脂及乳化液、其他材料等成本。
(三)燃料和动力费,是指为生产产品耗用的、成本归属对象明确的各种燃料费用,以及电、风、水、气等动力费用。
(四)人工费,是指为生产产品向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人工费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含年金)和补充医疗费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支付的商业人身险及其他劳动保险费、劳务费等。
(五)折旧费,是指为生产产品使用的生产装置、厂房、附属机器设备等计提的折旧。
(六)折耗及摊销,是指予以资本化的矿区权益成本、煤炭勘探成本、煤炭开发成本和弃置义务成本等分摊至煤炭产品成本的折耗,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摊销。
(七)安全生产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一定标准提取并在生产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费用。
(八)维护及修理费,是指为维持产品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设施设备原有的生产能力,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维护及修理费主要包括材料费、修理工时费、备品备件费等。
(九)运输费,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运输服务发生的费用。
(十)财产保险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向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投保的各项财产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十一)外委业务费,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委托外部单位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
(十二)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耗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的摊销。
(十三)租赁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租入的各种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出租方的租赁费用。
(十四)机物料消耗,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未作为原材料、辅助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的一般性材料支出。
(十五)试验检验费,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对材料、产品进行的分析、试验、化验、检验、鉴定等所发生的费用。
(十六)劳动保护费,是指为从事产品生产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防护等发生的费用。
(十七)排污费,是指为生产产品负担的排污机构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等所发生的费用。
(十八)信息系统维护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所发生的运行维护费用。
煤炭企业为生产产品实际发生的,不在上述范围的产品成本费用要素,应当作为其他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章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煤炭企业一般以成本中心为基础,分别成本项目,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计算产品成本。
一、成本中心的设置
煤炭企业通常按照生产环节设置成本中心,也可以按照井区(或生产车间)、队组等生产管理单元设置成本中心。
二、产品成本的归集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原料及主要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采用移动加权平均等方法结转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
(二)辅助材料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辅助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根据生产中实际消耗量或预计可使用寿命计算其成本。
(三)燃料和动力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外购或自产动力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根据相关数据确认其消耗量并计算其成本。
(四)直接人工成本的归集。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人工成本,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或辅助生产成本。
(五)制造费用的归集。
为组织和管理产品生产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三、产品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一)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辅助生产成本费用归集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分配法、交互分配法、顺序分配法等将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分配到各受益单位。辅助部门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应采用交互分配法进行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采用直接分配法等进行分配。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直接分配法,是指不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劳务或产品的情况,而是将各种辅助生产费用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以外的各受益单位的一种辅助生产成本分配方法。
交互分配法,是指对辅助生产车间的成本费用先后进行交互分配和直接分配两次分配的一种辅助生产成本分配方法。进行分配时,首先根据各辅助生产车间相互提供的产品或劳务的数量计算交互分配率,在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进行一次交互分配;然后将各辅助生产车间交互分配后的实际费用(即交互分配前的费用加上分配转入的费用,减去交互分配转出的费用),再按提供劳务量在辅助生产车间以外的各受益单位之间进行分配。
顺序分配法,是指按照辅助生产车间受益多少的顺序分配费用,受益少的先分配,受益多的后分配,先分配的辅助生产车间不负担后分配的辅助生产车间的费用的一种辅助生产成本分配方法。
(二)制造费用的分配和结转。
成本中心发生的制造费用按照费用要素归集后,月末全部分配转入产品的生产成本。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一般采用生产工人工时、机器工时、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产品产量等为基础对制造费用进行分配。制造费用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产成品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根据煤炭企业生产特点,产品成本计算一般采用“品种法”。实际生产成本应当采用价格系数法等在各种煤炭产品品种之间分配。
采用价格系数法时,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将售价最高的品种折合系数确定为1,按照分品种的售价(不含增值税)计算折合系数,将各种产品的实际产量折合为标准产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品种折合系数=售价最高的品种售价/某品种售价;
分品种折合量=分品种当月实际生产量×分品种折合系数;
折合单位生产成本=分品种折合量总量/当月实际生产成本总额;
分品种当月实际生产成本(结转数)=分品种折合量×折合单位生产成本;
分品种当月实际单位生产成本=分品种当月实际生产量/分品种当月实际生产成本。
煤炭企业按照标准成本、计划成本等非实际成本结转产成品成本的,应当在每月末汇总实际成本与非实际成本的差异,按受益原则分配至相应产品成本。
期末,将产成品成本按照产品品种进行结转。
四、特殊项目成本的确认
(一)副产品成本。
副产品,是指煤炭企业在同一生产过程中,使用同种原料,在生产主产品的同时附带生产出来的非主要产品,如对外销售或加工利用的洗矸石和煤灰等。一般采用可变现净值、固定价格等方法确定成本,从总产品成本中扣除。
(二)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是指煤炭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季节性停工、修理期间的正常停工费用,应当计入煤炭产品成本;除上述正常停工费用以外的非正常停工费用,应当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附录:
煤炭产品生产流程
一、煤炭开采生产流程
煤炭开采分为露天开采和井工开采两种方式,生产流程包括:煤炭资源勘探;采矿设计;生产准备;工作面开采作业;煤炭运输、提升;经洗选加工、储存、装运成为煤炭产品等主要流程。
(一)煤炭资源勘探,是指采用钻探、物探、调查和试验、分析,以查明地下煤炭资源情况的过程。
(二)采矿设计,是指根据井田的煤炭资源情况和开采条件,对选用露天或井工开采方式进行选择,对开采方案、工艺、采煤方法、运输、通风、供电、供风、供水、排水、安全设施等系统进行设计,并明确生产流程及劳动组织的过程。
(三)生产准备。
1.开拓、掘进(井工矿)或表土剥离作业线开帮(露天矿)。
(1)开拓、掘进,是指在井工矿开采中,施工井筒、大巷、主要硐室等开拓井巷工程和掘进采区、采煤工作面等系统巷道的生产过程。
(2)表土剥离作业线开帮,是指在露天矿开采中,表土层剥离和采煤面的开帮过程。
2.采掘设备安装。
3.建立矿井运输、通风、供电、供风、排水、安全设施等系统工程的生产过程。
(四)采煤工作,是指根据矿井选用的采煤工艺,如长壁式、房柱式、急倾斜柔性支架等,使用机械、炮采、水采等方法在采煤工作面进行煤炭开采的生产过程。
(五)煤矿运输。
1.煤炭运输,是指将采煤工作面开采的原煤输送到地面储煤场(仓)或选煤厂的过程。
2.辅助运输,是指矿井材料、设备、工作人员的运输过程。
(六)煤矿通风,是指对煤矿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及其他用风地点,采用全压通风、局部通风机供风等方式进行通风系统管理和作业的生产过程。
(七)煤矿供电,是指对煤矿机电设备供电进行的系统管理和作业的生产过程。
(八)煤矿供风,是指对煤矿需要供风的地点和设备进行的系统管理和作业的生产过程。
(九)煤矿供水,是指对煤矿需要用水的地点和设备进行的系统管理和作业的生产过程。
(十)煤矿排水,是指将煤矿涌水排到地面进行的系统管理和作业的生产过程。
(十一)煤矿监测监控,是指对煤矿安全环境和生产进行的各类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和作业的生产过程。
二、洗选煤生产流程
原煤洗选工艺按用途分炼焦用煤洗选、动力用煤洗选两大类,按洗选介质分干法分选和湿法洗选两大类,一般来说,选煤厂由以下主要工艺组成,原煤准备、原煤分选、产品脱水、煤泥水处理、产品干燥。
(一)原煤准备。
原煤准备主要包括原煤入厂、储存、破碎和筛分。
1.原煤入厂,是指根据矿井距选煤厂距离的不同由运输皮带、汽车、火车等不同方式将原煤运输进入选煤厂的过程。
2.原煤储存,是指入厂的原煤由运输皮带、翻车机、矿车等不同方式进入存储仓的过程。
3.原煤破碎,是指原煤在洗选前经过破碎机破碎至合适的粒度的过程。
4.原煤筛分,是指破碎后的原煤经过分级筛进行筛选分级,一般以粒度mm、50mm、13mm为分级标准,为之后的原煤分选做准备的过程。
(二)原煤分选。
目前,我国原煤的主要分选方法可分为湿法的重介质、跳汰、浮选以及干法选煤。
1.重介质选煤,是指在以磁铁矿粉为加重质的重介质悬浮液中利用煤与矸石的不同的密度进行洗选的工艺,适用于分选mm~25(13)mm的块煤。
2.重介质旋流器选煤,是指在离心力场中的重介质悬浮液中利用煤与矸石的密度差别进行分选的工艺,适用于分选粒度为50()mm-0.5mm的难选煤、细粒级、脱除黄铁矿硫的原煤分选。
3.跳汰选煤,是指利用压缩空气产生的脉动水流在跳汰机的筛板上实现煤与矸石按密度分选的工艺,适用于分选粒度为mm-0.5mm的原煤。
4.浮游选煤(简称浮选),是指根据煤与矸石表面不同的物理—化学性质(主要是湿润性)的差异进行分选的工艺,主要用于炼焦煤细颗粒物(0.5毫米以下)的分选。
5.干法选煤,是指采用空气—煤粉(加重质微粒)为介质,用压缩空气和激振力使物料松散,在带床条的床面上实现煤和矸石按密度分选的工艺。
对于动力煤的分选,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应用干法选煤,原煤(粒度-13mm)由输送皮带送入干法选煤设备产出精煤、中煤和矸石等产品;二是应用浅槽刮板重介质分选机,准备好的块原煤(粒度-13mm)由输送皮带送入浅槽刮板重介质分选机产出精煤、中煤和矸石等产品。
对于炼焦煤的分选,目前主要应用重介质旋流器选煤和浮选,原煤(粒度50mm以下)进入重介质旋流器,产出精煤、中
煤和矸石等产品,产品进入脱介筛脱除介质,精煤、中煤脱除介质后筛上粒度较大的进入产品脱水环节,筛下粒度较小的经磁选机选出介质后进入浮选,产出浮选精煤进入产品脱水环节。
(三)产品脱水。
煤炭产品脱水主要包括湿法洗选后块煤和末煤产品的脱水、浮选精煤脱水、煤泥脱水。
煤炭经过湿法洗选后的产品不可避免的携带大量水分,特别是刚产生的浮选精煤和煤泥,由于粒度较小,水分特别大,必须经过脱水设备脱除携带水分,否则无法使用。通常使用离心脱水机对块煤和末煤进行脱水,加压过滤机对浮选精煤进行脱水,隔膜式压滤机对煤泥进行脱水,脱水后的滤液进入循环水系统进行处理。
(四)煤泥水处理。
浮选后的煤泥水进入浓缩机,沉淀后,清水循环使用,浓缩物进入脱水环节成为煤泥。
(五)产品干燥。
利用热能对产品进行干燥。
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的通知财会〔〕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9号),规范电网经营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满足国家输配电定价核定和监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现予印发,自年1月1日起在电网经营企业范围内施行,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其配电业务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
财政部
年1月5日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财会〔〕2号)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电网经营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服务输配电价格和成本监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电网经营企业。
本制度所称的电网经营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企业。
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其配电业务参照执行。
三、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电网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四、电网经营企业应合理划分输配电服务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之间的界限。
输配电服务成本,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送和提供电能在输配环节所发生的成本支出,主要包括与输配电网络及设备运行、维护等直接相关成本及间接分配计入的成本。
五、输配电服务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按照电压等级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根据实际管理层级,设置成本中心;
(三)在成本中心下分电压等级设置成本项目,将相关直接成本费用要素归集至相应直接成本项目;同时,在成本中心下设置间接成本项目,将相关间接成本费用要素归集至相应间接成本项目。
(四)对间接成本项目归集的各项间接成本费用要素,选择科学、合理的分配基础,将其分配至不同电压等级,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六、电网经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应当按照国家输配电定价相关政策规定,依据不同电压等级和用户的用电特性和成本结构,分电压等级确定输配电服务产品类别,进行成本核算。
七、电网经营企业根据行业特点,通常设置“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项目归集成本费用要素,对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一、产品成本项目
电网经营企业产品成本项目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折旧,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输配电业务相关专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
(二)直接材料,是指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业务直接耗用的材料费。
(三)直接人工,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向直接从事输配电业务的职工支付的人工费。
(四)其他运营费用,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正常输配电业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其他各项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折旧费、人工费、修理费、输电费、委托运行维护费、电力设施保护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安全费、检测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车辆使用费、其他费用等。
二、产品成本费用要素
电网经营企业产品成本费用要素主要包括:
(一)折旧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输配电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业务耗用的消耗性材料、电能计量装置、事故备品、燃料和动力等费用。
(三)人工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从事输配电业务的职工发生的薪酬支出,包括工资及津补贴、福利费(含辞退福利)、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发生的劳务派遣费及临时用工薪酬支出等。
(四)修理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在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修理费用。
(五)输电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送、购入或备用电力而支付给其他电网经营企业的过网费。
(六)委托运行维护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网运行维护、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等发生的费用。
(七)电力设施保护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保护输配电设施而发生的电力设施标识费、补偿费、护线费等。
(八)租赁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配电业务采用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资产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租赁费、通讯线路租赁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设备租赁费、车辆及车位租赁费等。
(九)财产保险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与输配电业务相关设备、车辆、房屋建筑物等资产投保所发生的保费支出。
(十)安全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等。
(十一)检测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需要,对各类精密设备、仪器仪表、计量装置等进行检测、检定发生的费用。
(十二)劳动保护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从事输配电业务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发生的费用。
(十三)办公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配电业务发生的办公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及杂费、报纸杂志及图书费、印刷费、邮电费、办公通信费、办公设施耗材及维修费、气象服务费等。
(十四)水电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配电业务耗用的水、电、煤气费用等。
(十五)差旅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从事输配电业务的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出差交通意外伤害险、住勤补贴等费用。
(十六)会议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配电业务召开或参加会议发生的费用。
(十七)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配电业务耗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生产及办公用工器具、物品的摊销费用。
(十八)无形资产摊销,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配电业务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按规定进行摊销的费用。
(十九)车辆使用费,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配电业务发生的车辆修理、年检、停车、过桥过路、燃油、清洁等费用。
(二十)其他费用,是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成本费用要素的其他费用要素。
第三章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电网经营企业一般按照成本中心,分别成本项目,对输配电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一、成本中心的设置
电网经营企业通常按照管理层级设置成本中心。
二、产品成本的归集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归集。
将提供输配电业务相关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折旧方法计提并可直接计入相应电压等级的折旧费,直接归集到成本中心下相应电压等级的固定资产折旧成本项目。
(二)直接材料成本的归集。
将输配电业务直接耗用的相关材料成本,直接归集到成本中心相应电压等级的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三)直接人工成本的归集。
将输配电业务直接耗用的相关人工费,直接归集到成本中心相应电压等级的直接人工成本项目。
(四)其他运营费用的归集。
对无法直接归集计入相应电压等级的费用,归集到成本中心的其他运营费用成本项目。
三、产品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一)其他运营费用的分配。
对于不能直接归集到相应电压等级的费用,由电网经营企业月末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分配至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服务。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折旧费、材料费、修理费等与资产相关程度较高的成本,可按照上年末各电压等级的电网固定资产原价或其他合理分摊基础,按月度进行分配结转;年末,按照当年实际加权各电压等级电网固定资产原价或其他分摊基础,进行调整。
2.人工费等成本费用,可按照上年度各电压等级输送电量(售电量)等分摊基础,进行分配;年末,按照当年各电压等级实际输送电量(售电量)等分摊基础,进行调整。
(二)产品成本的结转。
输配电成本应按月度进行分配和结转,通过直接计入与分配计入成本的方式形成不同电压等级的成本。其中,将其他运营费用中分摊的折旧费结转至成本中心下相应电压等级的固定资产折旧成本项目;将其他运营费用中分摊的其他成本费用结转至成本中心下相应电压等级的其他运营费用成本项目。
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的通知(财会〔〕2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油气管网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
财政部
年9月17日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财会〔〕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油气管网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产品成本核算。
本制度所称的油气管网设施,是指符合相应技术条件和规范,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且已取得合法运营资质的石油天然气(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储气库等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的油气输运服务,主要包括原油管道输运、成品油管道输运、天然气管道输运、液化天然气接收、油气储存等服务。
第三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正确区分油气输运服务成本与期间费用。发生的有关费用中不能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期间费用,不得计入油气输运服务成本。
油气输运服务成本,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提供油气输运服务在油气输运环节所发生的成本支出。
第四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油气输运服务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之间的界限。与提供油气输运服务无关的、为生产其他产品或提供其他劳务服务所发生的成本,不得计入油气输运服务成本。
第五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基本步骤进行油气输运服务成本核算:
(一)合理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以下简称成本核算对象)。
(二)根据实际管理需要,按照行政组织机构,或按照作业区、场站等生产管理单元,设置成本中心。
(三)以成本中心为基础,将相关产品成本费用要素(以下简称成本费用要素)归集至相应的产品成本核算项目(以下简称成本项目)。
(四)对于不能直接归集到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费用要素,选择科学、合理的分配基础,将其分配结转至不同成本核算对象的相应成本项目,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第六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根据行业特点,通常设置“生产成本——管网运营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项目归集成本费用要素,对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七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计算产品成本。
第八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以石油天然气管道从事原油输运、成品油输运、天然气输运服务的,一般按照管线等设施对应的油气输运服务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以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从事液化天然气接收服务、以储气库从事油气储存服务的,一般按照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储气库等设施对应的油气输运服务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九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成本项目和成本费用要素。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成本项目,是指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成本的经济用途和生产要素内容相结合的原则,对成本费用要素进行的分类组合,用于归集各项成本费用要素。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成本费用要素构成其产品成本核算范围,是指提供油气输运服务所耗费的各项资源。
第十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通常在成本中心下针对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分别设置各有关成本项目,同时在成本中心下设置“其他运营费用——共同费用”成本项目。
第十一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成本项目主要包括:
(一)折旧及摊销,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油气输运服务的相关固定资产和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费,以及对相关无形资产计提的摊销费等。
(二)燃料及动力,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油气输运服务中耗用的、一次性耗费受益的能源介质。
(三)人工费用,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从事油气输运服务的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职工薪酬。
(四)其他运营费用,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成本核算对象下的“其他运营费用”成本项目主要包括维护及修理费、管网设施保护费、调控服务费、材料费、试验检验费、损耗费、外委业务费、车辆运行费、信息系统使用及维护费、差旅费、办公费、劳动保护费、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排污费、安全生产费、港杂费、其他费用等成本费用要素;除上述成本费用要素外,成本中心下的“其他运营费用——共同费用”成本项目还包括无法直接计入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燃料费、动力费、人工费等成本费用要素。
第十二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成本管理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有关成本项目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组合或调整,输出有关成本信息。
第十三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成本费用要素主要包括:
(一)折旧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油气输运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和使用权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的费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二)无形资产摊销,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计提的费用。
(三)燃料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耗用的燃料费用。
(四)动力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耗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发生的费用。
(五)人工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从事油气输运服务的职工发生的薪酬支出,包括工资及津补贴、福利费
(含辞退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商业人身险、其他劳动保险及临时用工薪酬支出等。
(六)维护及修理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维护油气管网设施安全运行、保障设备设施原有的生产能力,开展油气管网设施日常管理、风险识别及评价、检测、维护、修理、保养和应急保障等发生的费用。
(七)管网设施保护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保护油气管网设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巡护费、联防费、警卫消防费、反恐演练费、补偿费、管道宣传费、标识费等。
(八)调控服务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发生的油气管网输运集中调度、远程监视控制等费用。
(九)材料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耗用的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和其他物料等费用。
(十)试验检验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对材料、产品进行分析、试验、化验以及对设备设施检验、检定、校验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损耗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油气输运服务中正常的油气损耗发生的费用。
(十二)外委业务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委托外部单位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包括油气储运费、混油处理费、外部加工费、委托运行费等。
(十三)车辆运行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发生的车辆运行费用,包括车辆运输、车辆外包、修理、年检、停车、过桥过路、油料、清洁等费用。
(十四)信息系统使用及维护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发生的电脑硬件设备、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数据库与代码的使用及维护等费用。
(十五)差旅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从事油气输运服务的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出差交通意外伤害险、住勤补贴等费用。
(十六)办公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发生的办公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及杂费、邮电费、办公通信费、办公设施耗材及维修费等。
(十七)劳动保护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从事油气输运服务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发生的费用。
(十八)财产保险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与油气输运服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资产投保所发生的保费支出。
(十九)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耗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的摊销费用。
(二十)排污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按照环保有关规定,对油气输运服务产生的污水、废水、油污等废弃物进行清运、处置、恢复所发生的费用。
(二十一)安全生产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一定标准提取并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隐患治理的费用。
(二十二)港杂费,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液化天然气接收服务中因船舶进出港、停靠码头等而发生的搬运费、码头费、打包费、港务费、导助航设施维护费、港池航道扫海服务、船舶防污染服务、港池清淤等费用。
(二十三)其他费用,是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成本费用要素的费用,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为油气输运服务发生的会议费、印刷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取暖费等。
第四章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十四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一般以成本中心为基础,按照成本项目,对成本中心范围内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形成成本中心下各成本核算对象的产品成本。
第十五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成本中心范围内发生的成本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按照所对应的成本项目类别,将相关成本费用要素直接归集至该成本核算对象的相应成本项目;由多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将相关成本费用要素归集至成本中心下的“其他运营费用——共同费用”成本项目。
(一)“折旧及摊销”成本项目的归集。将油气输运服务的相关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规定方法计提,并可直接计入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直接归集到成本中心下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折旧及摊销”成本项目。
(二)“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的归集。将油气输运服务直接耗用的并可直接计入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相关燃料费和动力费,直接归集到成本中心下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
(三)“人工费用”成本项目的归集。将油气输运服务直接耗用的并可直接计入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相关人工费,直接归集到成本中心下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人工费用”成本项目。
(四)“其他运营费用”成本项目的归集。将油气输运服务耗用的并可确定直接计入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其他各项费用,直接归集到成本中心下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其他运营费用”成本项目;将成本中心范围内发生的、无法直接归集到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归集到成本中心下的“其他运营费用——共同费用”成本项目。
第十六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于成本中心下“其他运营费用——共同费用”成本项目所归集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在月末按照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相关固定资产及使用权资产原价的相对比例、油气输运服务量或其他合理分配基础,分别确定合理的分配方法,按月度分配至相应成本核算对象。
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月度对油气输运服务成本进行结转。
对于成本中心下的“其他运营费用——共同费用”成本项目所归集的成本费用,将其中分配的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燃料费和动力费、人工费分别结转至成本中心下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折旧及摊销”、“燃料及动力”、“人工费用”成本项目;将其中分配的其他各项费用结转至成本中心下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其他运营费用”成本项目。在此基础上,针对各成本核算对象,将其对应成本项目中通过直接归集计入和分配计入的成本费用加总形成各成本项目的成本,将各成本项目反映的成本费用加总形成该成本核算对象的产品成本。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