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
〔〕号
近日,我所收到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相关申请资料。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标牌和标识的申请符合我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中规定的各项要求。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标牌和标识。
二、自年1月1日零时起,启用新的产品标牌和标识,原有产品标牌和标识同时停止使用。
三、年1月1日前已制成的标准仓单,可继续流转直至有效期满止。
具体产品标牌和标识如下:
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交割业务的正常有序进行。
特此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
年12月16日